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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30769号“MINI F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4211号
2020-10-09 00:00:00.0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0130769号“MINI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NI 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材料;粉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5889号、第4537919号“MINI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27906号、第G1339740号“MINI及图”、第G707800号“MINI COOP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车辆底盘”、第16类“画刷套具;彩色蜡笔;铅笔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6175889号、第4537919号、第G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30769号“MINI 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0130769号“MINI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NI 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材料;粉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5889号、第4537919号“MINI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27906号、第G1339740号“MINI及图”、第G707800号“MINI COOP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车辆底盘”、第16类“画刷套具;彩色蜡笔;铅笔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6175889号、第4537919号、第G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30769号“MINI 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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