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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93948号“Beauty Brid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2540号
2018-03-29 00:00:00.0
申请人:中山市表白婚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948号“Beauty Brid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29332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948号“Beauty Brid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29332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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