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420200号“证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2981号
2019-01-08 00:00:00.0
申请人:徐欣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诚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0200号“证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169798号“正象ZH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广大客户所熟悉并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测绘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试电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诚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0200号“证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169798号“正象ZH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广大客户所熟悉并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测绘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试电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