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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9361号
2022-06-13 00:00:00.0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华联盟(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华联盟(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AIR”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戏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888号“AIR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英文词组“AIR”及“MAX”颠倒顺序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华联盟(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华联盟(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AIR”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戏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888号“AIR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英文词组“AIR”及“MAX”颠倒顺序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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