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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28872号“宋韵西湖”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714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倚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茶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倚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8528872号“宋韵西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韵西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甜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186号、第7963915号“西湖XI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28872号“宋韵西湖”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杭州倚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茶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倚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8528872号“宋韵西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韵西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甜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186号、第7963915号“西湖XI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28872号“宋韵西湖”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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