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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59091号“Caton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4339号
2019-10-28 00:00:00.0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一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24159091号“Caton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725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7626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拥有较多“ONLY”商标,申请人于1996年将“ONLY”品牌介绍到中国相关公众中,申请人的“ONLY”商标在服饰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的客观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互联网上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简介;
3、申请人“ONLY”商标世界各国注册列表、中国注册证资料及商标许可备案登记;
4、申请人“ONLY”品牌经营销售证据,包括店铺列表、店面照片、联营专柜合同、销售数量统计表等;
5、申请人“ONLY”品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以“ONLY”为关键词的检索资料等;
6、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资料;
7、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等资料;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八公叔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雨披;鞋;袜;领巾;服装;马甲;羽绒服装;头巾;围巾”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2018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于“上海一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提出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鞋、袜、帽、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Catonly”与引证商标一、二“ONL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一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24159091号“Caton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725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7626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拥有较多“ONLY”商标,申请人于1996年将“ONLY”品牌介绍到中国相关公众中,申请人的“ONLY”商标在服饰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的客观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互联网上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简介;
3、申请人“ONLY”商标世界各国注册列表、中国注册证资料及商标许可备案登记;
4、申请人“ONLY”品牌经营销售证据,包括店铺列表、店面照片、联营专柜合同、销售数量统计表等;
5、申请人“ONLY”品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以“ONLY”为关键词的检索资料等;
6、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资料;
7、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等资料;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八公叔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雨披;鞋;袜;领巾;服装;马甲;羽绒服装;头巾;围巾”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2018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于“上海一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提出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鞋、袜、帽、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Catonly”与引证商标一、二“ONL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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