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334597号“VIVE S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9313号
2022-04-12 00:00:00.0
申请人:CALIDAD PASCUAL,S.A.U.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4597号“VIVE S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被驳回的奶、奶制品、食用油脂和鸡蛋商品,仅针对其余商品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1826号“VIV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0492号“C-VIVE 100及图”商标、第5966494号“萬歲”商标、第7998431号“萬歲”商标、第13228597号“万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奶、奶制品、食用油脂和鸡蛋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SOY”(译为大豆等),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复审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IV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VIVE”相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IVE”(译为万岁)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萬歲”、引证商标五文字“万岁”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等渗饮料、食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4597号“VIVE S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被驳回的奶、奶制品、食用油脂和鸡蛋商品,仅针对其余商品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1826号“VIV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0492号“C-VIVE 100及图”商标、第5966494号“萬歲”商标、第7998431号“萬歲”商标、第13228597号“万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奶、奶制品、食用油脂和鸡蛋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SOY”(译为大豆等),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复审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IV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VIVE”相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IVE”(译为万岁)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萬歲”、引证商标五文字“万岁”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豆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等渗饮料、食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