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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69900号“肆季韩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3647号
2022-09-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369900 |
申请人:马斌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9900号“肆季韩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68981号“空格及图”商标、第60246386号“肆季好茶”商标、第13316576号“四季茶饮”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第61107617号“四季 YING SEASONS”商标、第16909306号“四季农家乐”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35643188号“肆季”商标、第17132227号“四季管家 SIJI HOUSEKEEPER及图”商标、第42230486号“楚鸿轩 四季烤鱼 ROASTED FISH”商标、第53437974号“四季”商标、第55626922号“四季 厨佬鸡煲”商标、第60477567号“四季酒家”商标、第13097970号“四季鲁面”商标、第36401945号“无影谭 四季烧烤及图”商标、第56579436号“润运 四季”商标、第59166040号“四季贡茶及图”商标、第59258914号“四季泥炉烤肉”商标、第11541453号“新四季”商标、第1277387号“老四季”商标、第1177895号“老四季”商标、第3286741号“四季堂及图”商标、第3286760号“四季坊”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二、十四、十八、十九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4月2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4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于2022年4月2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于2022年3月1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九、十二、十八、十九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四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酒店、饭店、动物寄养、餐厅、动物养殖、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饲养、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9900号“肆季韩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68981号“空格及图”商标、第60246386号“肆季好茶”商标、第13316576号“四季茶饮”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第61107617号“四季 YING SEASONS”商标、第16909306号“四季农家乐”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35643188号“肆季”商标、第17132227号“四季管家 SIJI HOUSEKEEPER及图”商标、第42230486号“楚鸿轩 四季烤鱼 ROASTED FISH”商标、第53437974号“四季”商标、第55626922号“四季 厨佬鸡煲”商标、第60477567号“四季酒家”商标、第13097970号“四季鲁面”商标、第36401945号“无影谭 四季烧烤及图”商标、第56579436号“润运 四季”商标、第59166040号“四季贡茶及图”商标、第59258914号“四季泥炉烤肉”商标、第11541453号“新四季”商标、第1277387号“老四季”商标、第1177895号“老四季”商标、第3286741号“四季堂及图”商标、第3286760号“四季坊”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二、十四、十八、十九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4月2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4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于2022年4月2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于2022年3月1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九、十二、十八、十九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四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酒店、饭店、动物寄养、餐厅、动物养殖、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饲养、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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