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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693号“益力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3002号重审第0000000072号
2025-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4769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凯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3002号《关于第147693号“益力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3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被申请人将诉争商标许可给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官方微博显示有关于“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的促销广告、该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其针对“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开通了在线订购活动,且部分订单详情显示相关公众订购过上述产品。京东网上的“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销售页面截图显示相关链接累计评论100万余条。虽然上述网络销售证据并未经公证认证或时间戳认定,但结合(2023)京行终9142号行政判决书中对被申请人益力多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定,以及其他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均直接将本案诉争商标商标认定为第29类“乳制品”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乳制品”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乳制品”商品上的使用,与其同属一个类似群组的核定商品“乳”亦应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乳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考虑到“乳”商品与“乳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3002号《关于第147693号“益力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3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被申请人将诉争商标许可给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官方微博显示有关于“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的促销广告、该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其针对“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开通了在线订购活动,且部分订单详情显示相关公众订购过上述产品。京东网上的“Yakult”“益力多”乳酸菌乳品饮料销售页面截图显示相关链接累计评论100万余条。虽然上述网络销售证据并未经公证认证或时间戳认定,但结合(2023)京行终9142号行政判决书中对被申请人益力多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定,以及其他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均直接将本案诉争商标商标认定为第29类“乳制品”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乳制品”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乳制品”商品上的使用,与其同属一个类似群组的核定商品“乳”亦应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乳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考虑到“乳”商品与“乳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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