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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19453号“罗宾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8852号
2023-09-22 00:00:00.0
异议人: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特维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特维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419453号“罗宾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宾虎”指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发电机组;泵(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并非第3495444号“TIGER”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请求引证上述商标驳回被异议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30275号“罗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多用途引擎;引擎发动机;引擎泵”。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泵(机器)”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19453号“罗宾虎”商标在“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泵(机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特维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特维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419453号“罗宾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宾虎”指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发电机组;泵(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并非第3495444号“TIGER”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请求引证上述商标驳回被异议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30275号“罗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多用途引擎;引擎发动机;引擎泵”。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泵(机器)”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19453号“罗宾虎”商标在“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泵(机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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