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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29224号“DEIL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1123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浙江森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9224号“DEIL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795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9033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85799号“DEL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29206号“DELIXI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3710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36152015号“DELIXI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断路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9224号“DEIL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795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9033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85799号“DEL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29206号“DELIXI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3710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36152015号“DELIXI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断路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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