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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66529号“BGB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7173号
2022-08-27 00:00:00.0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金丝雀影视文化传媒(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金丝雀影视文化传媒(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766529号“BGB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GB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香水;祛斑霜;止汗剂;头发营养剂;指甲修复制剂;洗面奶;洁肤乳液;芳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790号“BCB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66529号“BGB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金丝雀影视文化传媒(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金丝雀影视文化传媒(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766529号“BGB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GB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香水;祛斑霜;止汗剂;头发营养剂;指甲修复制剂;洗面奶;洁肤乳液;芳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790号“BCB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66529号“BGB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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