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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93340号“碧春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33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蛟河市富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蛟河市富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93340号“碧春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春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黄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开胃酒;食用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365号“碧春”、第11088947号“碧春沁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碧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3340号“碧春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蛟河市富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蛟河市富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93340号“碧春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春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黄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开胃酒;食用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365号“碧春”、第11088947号“碧春沁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碧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3340号“碧春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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