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098188号“菲利普庭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719号
2023-02-02 00:00:00.0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柯琳凯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柯琳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098188号“菲利普庭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利普庭院”指定使用于第9类“救生器械和设备;消防洒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6794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保健领域);计算机外围设备(穿戴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95号“菲利浦”、第19626792A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无线电报发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菲利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半导体;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98188号“菲利普庭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柯琳凯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柯琳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098188号“菲利普庭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利普庭院”指定使用于第9类“救生器械和设备;消防洒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6794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保健领域);计算机外围设备(穿戴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95号“菲利浦”、第19626792A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无线电报发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菲利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半导体;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98188号“菲利普庭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