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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514920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5893号
2021-08-19 00:00:00.0
申请人:SHISEIDO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920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416号“银座INZONE及图”商标、第13864117号“THE GINZA”商标、第1327634号“银座及图”商标、第8562638号“银座及图”商标、第22540638号“银座”商标、第3804371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在第1类“用于生产化妆品、肥皂、香料以及工业产品的化学制品;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试纸”四项商品上的注册。三、申请人放弃在第3类“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四、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和第3类“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页、“京东”和“淘宝”上的产品在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43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固态气体;碱性金属;酸;碱;工业用盐;醋酸盐(化学品);甲苯;乙醇;工业用苯酚;生物碱;乙醛;酯;科学用放射性元素;化学试剂(非医用或兽医用);照像用化学制剂;未加工人造树脂;增塑剂;防火制剂;金属退火剂;焊接用化学品;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纸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剂;化妆品;化妆洗液;美肤精华液;化妆用棉绒;护肤用化妆剂;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9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香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类“用于生产化妆品、肥皂、香料以及工业产品的化学制品;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试纸”四项商品,和第3类“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和第3类“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920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416号“银座INZONE及图”商标、第13864117号“THE GINZA”商标、第1327634号“银座及图”商标、第8562638号“银座及图”商标、第22540638号“银座”商标、第3804371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在第1类“用于生产化妆品、肥皂、香料以及工业产品的化学制品;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试纸”四项商品上的注册。三、申请人放弃在第3类“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四、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和第3类“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页、“京东”和“淘宝”上的产品在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43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固态气体;碱性金属;酸;碱;工业用盐;醋酸盐(化学品);甲苯;乙醇;工业用苯酚;生物碱;乙醛;酯;科学用放射性元素;化学试剂(非医用或兽医用);照像用化学制剂;未加工人造树脂;增塑剂;防火制剂;金属退火剂;焊接用化学品;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纸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剂;化妆品;化妆洗液;美肤精华液;化妆用棉绒;护肤用化妆剂;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9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香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类“用于生产化妆品、肥皂、香料以及工业产品的化学制品;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试纸”四项商品,和第3类“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人造增甜剂;化妆品制造工业用谷粉和淀粉;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制化妆品用化学制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商品和第3类“肥皂;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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