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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300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5132号
2020-01-10 00:00:00.0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铁霖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铁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第218300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3638号“图形”商标、第15658027号“图形”商标和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99703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裙裤;短裤;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皮带(服饰用);丁字裤(服装);睡袍;睡衣;裤子;牛仔裤;茄克(服装);上衣;雨衣;绒衣;工作服(罩衣);跑步训练用服装;衬衫;汗衫;开领短袖衬衫;女士套服;裙子;宽袍(罩衫);短统袜;围巾;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帽;帽子(头戴);头带(服装);班丹纳方绸(包头巾);袖口;鞋;套鞋;足球鞋;靴;凉鞋;拖鞋;运动鞋;跑鞋(带金属钉)”、“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426712号“图形”商标、第G581191号“图形”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8300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铁霖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铁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第218300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3638号“图形”商标、第15658027号“图形”商标和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99703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裙裤;短裤;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皮带(服饰用);丁字裤(服装);睡袍;睡衣;裤子;牛仔裤;茄克(服装);上衣;雨衣;绒衣;工作服(罩衣);跑步训练用服装;衬衫;汗衫;开领短袖衬衫;女士套服;裙子;宽袍(罩衫);短统袜;围巾;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帽;帽子(头戴);头带(服装);班丹纳方绸(包头巾);袖口;鞋;套鞋;足球鞋;靴;凉鞋;拖鞋;运动鞋;跑鞋(带金属钉)”、“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426712号“图形”商标、第G581191号“图形”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8300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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