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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17926号“女王品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6037号
2020-10-27 00:00:00.0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菲普果乐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菲普果乐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917926号“女王品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女王品格”,指定使用于第3类“防晒剂;香水;非医用洗浴制剂;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0361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17926号“女王品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菲普果乐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菲普果乐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917926号“女王品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女王品格”,指定使用于第3类“防晒剂;香水;非医用洗浴制剂;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0361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17926号“女王品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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