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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90532号“凤祥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38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超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超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0532号“凤祥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祥居”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扫帚;拖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第48839898号“凤祥”、第56431359号“老凤祥”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人造珠宝;金条”、第43类“餐馆;旅馆;提供会议室”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0532号“凤祥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超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超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0532号“凤祥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祥居”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扫帚;拖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第48839898号“凤祥”、第56431359号“老凤祥”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人造珠宝;金条”、第43类“餐馆;旅馆;提供会议室”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0532号“凤祥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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