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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78084号“SHINMA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602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8084号“SHINMA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INMAD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乙烯基涂层钢板;钢板;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第586714号“GROUPE SCHNEIDER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0236111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8084号“SHINMA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8084号“SHINMA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INMAD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乙烯基涂层钢板;钢板;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第586714号“GROUPE SCHNEIDER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0236111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8084号“SHINMA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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