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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70776号“千寻云呈”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2366号
2024-04-29 00:00:00.0
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49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原异议人是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创始人刘强东担任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0148917号“千寻QIANXUN.COM及图”商标、第21331564号“千寻及图”商标、第40320350号“千寻 QANXUN及图”商标、第44827964号“千寻QANXUN”商标、第54803238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的存在,仍大量申请注册与其相近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商标介绍、相关报道;
2.在先裁定、行政判决书;
3.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千寻云呈”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服务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31564号“千寻”、第10148917号“千寻 QIANXUN.COM”、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4827964号“千寻 QANXUN”、第40320350号“千寻 QANXU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摇奖机;电传真设备;衡器;量具;信号灯;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千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0776号“千寻云呈”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寻位置”是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是一个基于卫星定位、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位置服务开放平台。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千寻位置”的基础上的延续性注册,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和使用,并未损害任何人在先权利。另,原异议人引证的“千寻”、“千寻 QIANXUN.COM”、“QIANXUN.COM”均已经构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且在撤三阶段均已被撤销。此外,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阿里巴巴的部分介绍、申请人“千寻位置”的部分媒体报道;
2、申请人“千寻”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3、“千寻”释义、相关搜索信息;
4、相关文件。
鉴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理由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服务器;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雷达设备和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导航仪器;电子防盗装置;测量仪器;电子芯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计事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8年1月13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257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三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2年4月20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6、引证商标五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3年1月13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7、由原异议人提交的声明书可知,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将引证商标一至五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复审申请,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千寻云呈”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本案原异议人关于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的存在,仍大量申请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理由仍是对其相对理由的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我局对原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49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原异议人是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创始人刘强东担任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0148917号“千寻QIANXUN.COM及图”商标、第21331564号“千寻及图”商标、第40320350号“千寻 QANXUN及图”商标、第44827964号“千寻QANXUN”商标、第54803238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的存在,仍大量申请注册与其相近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商标介绍、相关报道;
2.在先裁定、行政判决书;
3.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千寻云呈”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服务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31564号“千寻”、第10148917号“千寻 QIANXUN.COM”、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4827964号“千寻 QANXUN”、第40320350号“千寻 QANXU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摇奖机;电传真设备;衡器;量具;信号灯;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千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0776号“千寻云呈”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寻位置”是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是一个基于卫星定位、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位置服务开放平台。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千寻位置”的基础上的延续性注册,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和使用,并未损害任何人在先权利。另,原异议人引证的“千寻”、“千寻 QIANXUN.COM”、“QIANXUN.COM”均已经构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且在撤三阶段均已被撤销。此外,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阿里巴巴的部分介绍、申请人“千寻位置”的部分媒体报道;
2、申请人“千寻”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3、“千寻”释义、相关搜索信息;
4、相关文件。
鉴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理由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服务器;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雷达设备和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导航仪器;电子防盗装置;测量仪器;电子芯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计事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8年1月13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257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三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2年4月20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6、引证商标五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3年1月13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7、由原异议人提交的声明书可知,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将引证商标一至五转让予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复审申请,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千寻云呈”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本案原异议人关于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的存在,仍大量申请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理由仍是对其相对理由的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我局对原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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