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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87573号“慕丝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671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勇杰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87573号“慕丝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丝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胸衣;紧身胸衣(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701707号“慕思DE RUCCI DR”、第63002415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皮带(服饰用);披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第6299648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舞衣;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7573号“慕丝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勇杰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87573号“慕丝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丝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胸衣;紧身胸衣(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701707号“慕思DE RUCCI DR”、第63002415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皮带(服饰用);披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第6299648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舞衣;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7573号“慕丝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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