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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29507号“LUO HE ZHONG 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8807号
2025-02-17 00:00:00.0
申请人:漯河中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9507号“luo he zho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4009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6097号商标、第10019755号商标、第1143708号商标、第1956699号商标、第11118319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9507号“luo he zho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4009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6097号商标、第10019755号商标、第1143708号商标、第1956699号商标、第11118319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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