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0144856号“泓一怡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238号
2023-02-17 00:00:00.0
异议人:泉州泓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夏守松
异议人泉州泓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守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144856号“泓一怡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泓一怡康”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6375号、第19538975号“泓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蛋糕;糖;糕点;巧克力;面包;冰淇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44856号“泓一怡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夏守松
异议人泉州泓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守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144856号“泓一怡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泓一怡康”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6375号、第19538975号“泓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蛋糕;糖;糕点;巧克力;面包;冰淇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44856号“泓一怡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