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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50496号“PENFRICL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5326号
2022-01-13 00:00:00.0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漳州缟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缟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550496号“PENFRIC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NFRICLS”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米酒;伏特加酒;白酒;果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50496号“PENFRIC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漳州缟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缟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550496号“PENFRIC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NFRICLS”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米酒;伏特加酒;白酒;果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50496号“PENFRIC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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