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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67103号“Diamond MOUN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4528号
2022-06-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4467103 |
申请人:埃斯梅拉达庄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7103号“Diamond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茶;糖;甜食;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在“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895号“鈦滿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2898号“鈦滿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25042号“大山合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95129号“黑钻石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403593号“后山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449444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544077号“BOURAZA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4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0651号“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29701号“COOK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323824号“山人古树Mountai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79709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990025号“壮皇ZHUANG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301817号“印象川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20645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截图、在先决定书、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淘宝店铺额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九在蜂蜜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茶;糖;甜食;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十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呼叫部分“Diamond MOUNTAIN”(可译为“钻石山”),与引证商标二“DIAMOND”、引证商标十、十四“钻石”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7103号“Diamond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茶;糖;甜食;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在“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895号“鈦滿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2898号“鈦滿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25042号“大山合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95129号“黑钻石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403593号“后山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449444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544077号“BOURAZA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4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0651号“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29701号“COOK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323824号“山人古树Mountai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79709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990025号“壮皇ZHUANG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301817号“印象川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20645号“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截图、在先决定书、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淘宝店铺额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九在蜂蜜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茶;糖;甜食;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十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呼叫部分“Diamond MOUNTAIN”(可译为“钻石山”),与引证商标二“DIAMOND”、引证商标十、十四“钻石”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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