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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93751号“东鹏帝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267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月明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月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793751号“东鹏帝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鹏帝王”指定使用在第9类“振动膜(音响);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插座”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3479号、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脸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第19类“建筑砖瓦”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及“建筑砖瓦”等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3751号“东鹏帝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月明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月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793751号“东鹏帝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鹏帝王”指定使用在第9类“振动膜(音响);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插座”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3479号、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脸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第19类“建筑砖瓦”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及“建筑砖瓦”等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3751号“东鹏帝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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