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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88005号“MOON&PIAN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5690号
2021-10-1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漂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漂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888005号“MOON&PI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N&PIA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盒;枕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452410号“皮阿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39485号、第5893733号、第8497788号、第11234714号“皮阿诺PI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餐具架;木箱或塑料箱;家具用非金属附”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88005号“MOON&PIA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漂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漂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888005号“MOON&PI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N&PIA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盒;枕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452410号“皮阿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39485号、第5893733号、第8497788号、第11234714号“皮阿诺PI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餐具架;木箱或塑料箱;家具用非金属附”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88005号“MOON&PIA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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