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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7928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6431号
2025-04-08 00:00:00.0
申请人:广东麒盟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信知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2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49562号“萬菱匯及图”商标、第13577410号“东信朗宏 FAIREAST及图”商标、第47607992号图形商标、第27019050号“上赢投资 SHANG Y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1800531号图形商标、第6634792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六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电脑专用包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信知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2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49562号“萬菱匯及图”商标、第13577410号“东信朗宏 FAIREAST及图”商标、第47607992号图形商标、第27019050号“上赢投资 SHANG Y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1800531号图形商标、第6634792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六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电脑专用包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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