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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83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98号
2023-01-28 00:00:00.0
申请人:辽宁创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8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5070号“韵联及图”商标、第23992718号“惠明源HUIMINGYUAN及图”商标、第19471376号“快云KUAIYU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8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5070号“韵联及图”商标、第23992718号“惠明源HUIMINGYUAN及图”商标、第19471376号“快云KUAIYU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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