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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87268号“鼎诚康宝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153号
2023-07-06 00:00:00.0
异议人:康宝莱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宝莱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87268号“鼎诚康宝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诚康宝来”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开关;电源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8601号“康宝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邮件打戳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康宝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87268号“鼎诚康宝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宝莱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87268号“鼎诚康宝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诚康宝来”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开关;电源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8601号“康宝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邮件打戳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康宝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87268号“鼎诚康宝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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