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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93421号“公牛大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5482号
2022-11-15 00:00:00.0
异议人:石狮市百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斐然特乐鞋服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狮市百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斐然特乐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6493421号“公牛大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大伽”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991号“公牛世家G.N.SHI 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运动鞋;足球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54368号“公牛世家 G.N.SHI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衬衫;裤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93421号“公牛大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斐然特乐鞋服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狮市百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斐然特乐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6493421号“公牛大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大伽”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991号“公牛世家G.N.SHI 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运动鞋;足球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54368号“公牛世家 G.N.SHI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衬衫;裤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93421号“公牛大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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