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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5944号“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035号
2020-02-28 00:00:00.0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兆斌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兆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25944号“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76846号、第3821391号、第51411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要素相近、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25944号“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兆斌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兆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25944号“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76846号、第3821391号、第51411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要素相近、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25944号“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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