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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23846号“HEY-DO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977号
2023-01-1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喜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喜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623846号“HEY-D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Y-D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46919号、第52741707A号“HAYD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浴巾”等、第25类“围巾;睡眠用眼罩;丝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3846号“HEY-DO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喜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喜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623846号“HEY-D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Y-D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46919号、第52741707A号“HAYD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浴巾”等、第25类“围巾;睡眠用眼罩;丝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3846号“HEY-DO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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