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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6437号“双桥老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69018号
2024-10-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94643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罗素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有明氏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8日对第36946437号“双桥老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桥老太太”是“罗有明”的俗称,争议商标与正骨名医罗有明含义相同,属于恶意注册该名称的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罗亚鑫与申请人为亲属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注册,构成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申请人享有“双桥老太太”、“罗有明”等相关商标的专用权和全体罗有明第七代传承继承人认可的独享各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视为本案商标的被代理人,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代理人享有的商标名称擅自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晚报》等七组媒体证据资料;2、(2021)京0105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3、(2023)京民申5658号民事裁定书;4、(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120号公证书;5、商标驳回通知书;6、《罗有明 跨世纪庆典文集》等著作权作品;7、《事业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8、商评字[2013]第0297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9、罗亚鑫身份证及传承证书;10、涉案众多相关注册申请商标档案;11、第3056636号“罗有明及肖像”等在先4件罗素霞权利商标;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件;1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14、(2022)京73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节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反复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双桥筋骨堂”、“双桥老太太”、“罗有明”、“罗有名”等16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且前案经审查后均维持继续有效。申请人存在恶意无效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罗亚鑫为申请人亲哥哥罗伟(第七代传承人)的子女,客观上已经与其他第七代传承人一同取得“罗氏正骨第八代传承人”的身份资格,有权利使用罗有明姓名的权利。五、申请人继承的是18件商标的商标权,并非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且其名下的18件商标全部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六、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无关条款,占用了审查资源。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引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七、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均与本案争议商标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2、被申请人在无效宣告材料中对著作权的阐述;3、申请人所指的在先字号权;4、企查查查询罗伟任职情况、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5、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为“罗有明”、“双桥老太太”后人证明,申请人所继承的18件商标状态及公证书;6、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无效法律依据与理由书中不一致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有明氏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食用油”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有明氏嘉”、“双桥王罗氏”、“京都双桥正骨”、“双桥罗家”、“罗氏有明堂”、“双桥罗八代”等在内的212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北京朝阳罗有明中医骨伤科医院的字号或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在“香肠;食用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争议商标“双桥老太太”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二、申请人提交的罗亚鑫身份证及传承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有明氏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8日对第36946437号“双桥老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桥老太太”是“罗有明”的俗称,争议商标与正骨名医罗有明含义相同,属于恶意注册该名称的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罗亚鑫与申请人为亲属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注册,构成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申请人享有“双桥老太太”、“罗有明”等相关商标的专用权和全体罗有明第七代传承继承人认可的独享各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视为本案商标的被代理人,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代理人享有的商标名称擅自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晚报》等七组媒体证据资料;2、(2021)京0105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3、(2023)京民申5658号民事裁定书;4、(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120号公证书;5、商标驳回通知书;6、《罗有明 跨世纪庆典文集》等著作权作品;7、《事业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8、商评字[2013]第0297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9、罗亚鑫身份证及传承证书;10、涉案众多相关注册申请商标档案;11、第3056636号“罗有明及肖像”等在先4件罗素霞权利商标;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件;1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14、(2022)京73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节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反复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双桥筋骨堂”、“双桥老太太”、“罗有明”、“罗有名”等16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且前案经审查后均维持继续有效。申请人存在恶意无效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罗亚鑫为申请人亲哥哥罗伟(第七代传承人)的子女,客观上已经与其他第七代传承人一同取得“罗氏正骨第八代传承人”的身份资格,有权利使用罗有明姓名的权利。五、申请人继承的是18件商标的商标权,并非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且其名下的18件商标全部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六、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无关条款,占用了审查资源。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引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七、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均与本案争议商标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2、被申请人在无效宣告材料中对著作权的阐述;3、申请人所指的在先字号权;4、企查查查询罗伟任职情况、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5、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为“罗有明”、“双桥老太太”后人证明,申请人所继承的18件商标状态及公证书;6、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无效法律依据与理由书中不一致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有明氏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食用油”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有明氏嘉”、“双桥王罗氏”、“京都双桥正骨”、“双桥罗家”、“罗氏有明堂”、“双桥罗八代”等在内的212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北京朝阳罗有明中医骨伤科医院的字号或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在“香肠;食用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争议商标“双桥老太太”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二、申请人提交的罗亚鑫身份证及传承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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