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7415074号“TO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2014号
2017-11-28 00:00:00.0
申请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15074号“T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OUS”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并已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197550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15074号“T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OUS”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并已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197550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