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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80579号“悟空镖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6708号
2022-11-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580579 |
申请人:厦门闪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0579号“悟空镖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936号“悟空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9827号“悟空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94111号“悟空帮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27051号“悟空阁WU KO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07024号“悟空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669696号“悟空诊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918381号“悟空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764602号“悟空浏览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95042号“吾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088922号“悟空问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113350号“新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1551010号“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549416号“悟空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894981号“吾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未改变汉字的正常写法,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对“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字体,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十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九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0579号“悟空镖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936号“悟空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9827号“悟空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94111号“悟空帮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27051号“悟空阁WU KO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07024号“悟空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669696号“悟空诊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918381号“悟空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764602号“悟空浏览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95042号“吾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088922号“悟空问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113350号“新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1551010号“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549416号“悟空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894981号“吾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未改变汉字的正常写法,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对“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字体,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十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九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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