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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04652号“久九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69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牛得很(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宇铭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牛得很(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04652号“久九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九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78832号“小九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972号“999及图”、第4777496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第6178843号“小九九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品;人用药;医用化学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及图”“999”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4652号“久九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牛得很(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宇铭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牛得很(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04652号“久九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九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78832号“小九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972号“999及图”、第4777496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第6178843号“小九九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品;人用药;医用化学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及图”“999”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4652号“久九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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