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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63293号“泰山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71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63293号“泰山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山魂”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水冷胶料;防水涂料(油漆);防水油漆;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防水粉(油漆);防水粉(涂料);混凝土地面用油漆;防腐蚀剂;混凝土着色剂;防锈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52845号“泰山牛TAISHANN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白色(染料或涂料);油漆;刷墙用白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泰山”,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T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3293号“泰山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63293号“泰山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山魂”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水冷胶料;防水涂料(油漆);防水油漆;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防水粉(油漆);防水粉(涂料);混凝土地面用油漆;防腐蚀剂;混凝土着色剂;防锈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52845号“泰山牛TAISHANN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白色(染料或涂料);油漆;刷墙用白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泰山”,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T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3293号“泰山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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