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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66015号“君品御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600号
2025-05-28 00:00:00.0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聆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聆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66015号“君品御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品御沙”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46901号“君品荟JUNPINHUI”、第57146146号“君品堂”、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君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6015号“君品御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聆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聆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66015号“君品御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品御沙”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46901号“君品荟JUNPINHUI”、第57146146号“君品堂”、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君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6015号“君品御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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