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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75790号“汾荣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5030号
2020-03-16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继忠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继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975790号“汾荣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荣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字及图”商标、第284510号、第284516号、第7591782号等“汾酒”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75790号“汾荣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继忠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继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975790号“汾荣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荣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字及图”商标、第284510号、第284516号、第7591782号等“汾酒”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75790号“汾荣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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