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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47845号“T OUS BE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1609号
2021-02-19 00:00:00.0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森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5447845号“T OUS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 OUS BE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15027号“桃丝熊”、第17415065号“TOU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47845号“T OUS B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森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5447845号“T OUS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 OUS BE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15027号“桃丝熊”、第17415065号“TOU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47845号“T OUS B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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