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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18958号“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784号
2020-09-0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红成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红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418958号“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9070号“无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茶;糖”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592号“无比”、第24586141号“无比小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饮料);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18958号“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红成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红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418958号“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9070号“无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茶;糖”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592号“无比”、第24586141号“无比小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饮料);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18958号“无比小滋 甜心生活无比小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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