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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74149号“京信达仁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93号
2025-01-06 00:00:00.0
异议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辉
异议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74149号“京信达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信达仁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89352号“达仁堂”、第12038824号“达仁堂”、第71278237号“达仁堂数康城”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广告传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达仁堂”,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4078号“达仁堂”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74149号“京信达仁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辉
异议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74149号“京信达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信达仁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89352号“达仁堂”、第12038824号“达仁堂”、第71278237号“达仁堂数康城”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广告传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达仁堂”,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4078号“达仁堂”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74149号“京信达仁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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