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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03907号“泰坦蚂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124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明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03907号“泰坦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坦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51722038号“蚂蚁早安”、第33178392号“蚂蚁信呗”、第49724807号“蚂蚁合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3907号“泰坦蚂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明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03907号“泰坦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坦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51722038号“蚂蚁早安”、第33178392号“蚂蚁信呗”、第49724807号“蚂蚁合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3907号“泰坦蚂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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