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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91054号“宋庄味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2398号
2018-02-0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宋庄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054号“宋庄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83658号“宋庄SONG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宋庄味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宋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054号“宋庄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83658号“宋庄SONG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宋庄味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宋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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