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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55875号“LEGO GAM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4515号
2024-06-19 00:00:00.0
异议人:成都乐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乐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255875号“LEGO GAM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GO GAM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视频游戏机;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846749号“LEGOU GAMES”、第34848478号“LEGOU GAMES”、申请在先第68475100号“LEGOU GAME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游戏”、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小型投影仪;动画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55875号“LEGO GAM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乐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255875号“LEGO GAM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GO GAM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视频游戏机;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846749号“LEGOU GAMES”、第34848478号“LEGOU GAMES”、申请在先第68475100号“LEGOU GAME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游戏”、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小型投影仪;动画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55875号“LEGO GAM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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