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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35606号“NORTH AND SOU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8718号
2025-05-21 00:00:00.0
申请人:河北顽啤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35606号“NORTH AND SO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0468号、第20879128号、第19642076号、第34066770号、第19641169号、第3279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35606号“NORTH AND SO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0468号、第20879128号、第19642076号、第34066770号、第19641169号、第3279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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