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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09120号“布鲁克林博物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8528号
2023-05-29 00:00:00.0
申请人:布鲁克林艺术与科学研究院(亦名布鲁克林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9120号“布鲁克林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552号“B BROOKLYN NEW YORK及图”商标、第10844718号“NETS B BROOKLYN及图”商标在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9120号“布鲁克林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552号“B BROOKLYN NEW YORK及图”商标、第10844718号“NETS B BROOKLYN及图”商标在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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