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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67591号“ROUND TABLE PIZZA ROYAL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832号
2020-05-25 00:00:00.0
申请人:圆桌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591号“ROUND TABLE PIZZA ROYAL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0类“面包棒;面包馅料”商品上的延伸至中国的注册保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将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6239号“圆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03334号“ROUND 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4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4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地址变更申请已核准,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769号“ROUND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放弃引证商标九,并对其提出注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的专用期于2019年11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为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棒;面包馅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43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注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在第30类“比萨饼;以及意式面食”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591号“ROUND TABLE PIZZA ROYAL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0类“面包棒;面包馅料”商品上的延伸至中国的注册保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将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6239号“圆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03334号“ROUND 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4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06198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4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94463号“ROUND TABLE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地址变更申请已核准,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769号“ROUND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放弃引证商标九,并对其提出注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的专用期于2019年11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为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棒;面包馅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43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注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在第30类“比萨饼;以及意式面食”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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