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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48431号“悦元素JOY ELEMEN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314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瑞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瑞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348431号“悦元素JOY ELEM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元素JOY ELEM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洁肤乳液;动物用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JOY”商标、第38832690号“JOY”商标、第263438号“快乐JO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JOY”,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洗面奶;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口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48431号“悦元素JOY ELEMENT”商标在“洗面奶;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口红”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瑞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瑞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348431号“悦元素JOY ELEM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元素JOY ELEM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洁肤乳液;动物用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JOY”商标、第38832690号“JOY”商标、第263438号“快乐JO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JOY”,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洗面奶;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口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48431号“悦元素JOY ELEMENT”商标在“洗面奶;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口红”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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